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引起私法上效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1从法律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行为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2法律行为属于行为的范畴,包含人的意志因素,因而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3由于行为相较于事件,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更经常的原因,因此可以说,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2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依法律规定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技术发明创造发现埋藏物等行为,皆属于事实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1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但并非法律行为的唯一要素,故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法律行为。
①在许多情况下,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时所为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遗嘱的法律行为。
②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仅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构成,还须辅之以行为人交付实物的行为,如实践合同的订立。
注意
1.依传统大陆法系立法与学说,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为要件,那些内容或形式上有所欠缺的行为,如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亦可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效力角度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系由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构成的完整的体系。
2.而我原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合法性,从而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发生矛盾,给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带困难。
3.因此,我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表明我不再坚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将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更是完全表明我民事立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已彻底回归了大陆法系的传统。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如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等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也是最典型最普遍的法律行为。
1在双方法律行为,有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对立的,如买卖。有时则是行的,如联营合伙。
2传统民法将前者称为契约,将后者称为合同,但在我,契约与合同实际上是同一法律概念。
3.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达成的协议。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
1对待给付,指当事人一方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换取对方的给付,其反映为双方存在利益上交换的事实,并不要求双方所获利益绝对对等。
2有偿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之常态,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指在双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如赠与使用借贷无息借贷等。
无偿的法律行为,反映了人类的互助活动,不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形态。
三单法律行为和双法律行为
1.单法律行为
单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身份单纯,即要么为债权人,要么为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借贷行为等。
2.双法律行为
双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身份复合,即既为债权人,又为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等。
四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均是诺成行为。
2.实践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民间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民法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留下可靠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切实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
2要式法律行为,主要适用于标的重要如不动机动车辆等或标的数额大的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履行治愈形式瑕疵
要式法律行为缺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形式,其通常不能成立。但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采用,一方履行主要债,对方接受的,视为行为已经成立。
我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此为法律行为之多数,更强调民事流转的灵活迅速。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先订立一个借贷合同,为保证债的履行,又订立了一个抵押合同。则借贷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抵押合同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原则上将导致从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将决议也纳入法律行为进行调整
1.决议是团体成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约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表决而形成的团体同意志,对团体和团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2.在决议的情形,其反映团体成员的公意而非意,决议内容可能与部分团体成员的意志相违背,但对该部分成员依然具有约束力,决议效力不完全源于意思自治,而有较强的民主自治色彩。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谈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示自己的意思等。
2.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的交易。
二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
2.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形式。经公证赋予执行力的书面法律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可不经过诉讼阶段而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关于公证形式,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必须采取,否则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用。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沉默形式
1.沉默形式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2.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如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意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单行为与双行为之间不存在某种逻辑上的对应关系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单行为与双行为是基于不同标准对法律行为的类型化,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具体而言
1.单法律行为并非都是无偿法律行为,有些单法律行为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则为有偿,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双法律行为通常系有偿法律行为,但却未必都是有偿法律行为。
例如,银行对企业发放无息贷款,借贷合同从成立时生效,银行对借款人负担发放贷款的义,借款人对银行负担到期还款的义,因此可认定为双法律行为。但借款人到期还款并非对银行负担的对待给付义,故仍为无偿行为。
考点分析
本节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及分类,尤其需区分单方双方法律行为和单双法律行为。本节主要以判断分析题概念比较题的形式进行考察。
历年真题
1.2019年专B概念比较题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2018年专C论述题全面总结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与我既有民事立法的差异。
3.2016年专B判断分析题赠与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